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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州民初字第1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游进田与杨平、李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进田,杨平,李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1605号原告游进田,男,1954年3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杨成斌,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揭志霞,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平,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李明英,女,1966年8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原告游进田与被告杨平、李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游进田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经本院向原告释明,原告自愿撤回本案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进田撤诉。审判员  张振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秋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