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陆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宁晓燕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梁天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晓燕,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梁天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陆民初字第329号原告宁晓燕。法定代理人宁天华,农民。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8、19、22、26楼。负责人何毅。被告梁天保,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晓燕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梁天保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民事权利和义务。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自已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宁晓燕撤回起诉;二、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覃 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敏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