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联东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侯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联东置业有限公司,侯勇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546号原告沈阳联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兴明街34号。法定代表人张立凯,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培海。被告侯勇,男,住址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联东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侯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联东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40元,减半收取2920元,由原告沈阳联东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赵 欣代理审判员 胡巧姝人民陪审员 卞新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党荣鑫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