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2015)石刑初字第4号郑某某诈骗案判决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石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石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土家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7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月19日再次被取保候审,现在家。石门县人民检察院以湘石检刑诉(2014)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伟署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统儒、贺中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3月24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吴玉苹担任记录,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荐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在壶瓶山镇泥市墟场经营红灯家电超市之机,申请并取得了经营家电下乡产品的经营权,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唐某某等37个农户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事实,骗取国家家电下乡的财政补贴资金,共计人民币30838.99元。案发后,所得赃款已全部追缴,并上交国库。为证明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求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判处刑罚。被告人郑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某系石门县壶瓶山镇红灯家电超市个体经营业主,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期间,其利用取得的国家家电下乡产品的经营权的资格,采取虚构唐某某等37个农户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事实,骗取国家家电下乡的财政补贴资金,共计人民币30418.05元。案发后,所得赃款已被公安机关全部追缴。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张某某、唐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唐某甲、王某甲、张某甲、曹某某、覃某某、杨某某、贾某某、田某某、王某乙、吴某甲、欧某某、车某某、程某、张某乙、李某某、唐某乙、向某某、覃某甲、盛某某、唐某丙、周某某、覃某乙、王某丙、肖某某、肖某甲、董某某、唐某丁、覃某丙、王某丁、唐某戊、唐某己、唐某戌、沈某某、杨某甲、白某某的证言,分别证明了他们在壶瓶山红灯家电超市购买家电产品的详细情况以及被告人郑某某在他们购买了家电产品后,收取了他们的粮食直补本、户口薄等证件的情况;2、相关书证,证明了被告人郑某某在收取了唐某某等37个农户的相关证件后,虚开发票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财政补贴的事实;3、石门县壶瓶山镇财政所出具的补贴信息复印件,证明了该财政所已支付上述37个农户家电下乡补贴;4、石门县家电汽摩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整改通知书,证明被告人郑某某已复核并签收认可;5、公安机关出具的缴款书,证明了被告人郑某某退赃的事实;6、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其对虚构37个农户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骗取国家家电下乡的财政补贴资金三万余元的事实予以供认。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退赔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郑某某的犯罪情节归案后的认罪态度,结合其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郑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418.0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伟署人民陪审员 陈统儒人民陪审员 贺中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玉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