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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开民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孙传峰与庄京峰、司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传峰,庄京峰,司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开民保字第76号申请人:孙传峰,居民。被申请人:庄京峰,成年,居民。被申请人:司文,成年,居民。申请人孙传峰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司文所有的号牌为鲁L×××××号牌轿车一辆,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孙传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保全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司文所有的号牌为鲁L×××××号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买卖、转移、赠予、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查封的,查封期满后查封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到仲裁机构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恒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