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苏赞,廖文礼与周泽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赞,廖文礼,周泽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1339号原告苏赞,男,汉族,1949年12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黄建武,重庆建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廖文礼,男,汉族,1952年10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黄建武,重庆建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泽强,男,汉族,1962年1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王涪霖,重庆康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赞、原告廖文礼与被告周泽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苏赞、原告廖文礼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赞、原告廖文礼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赞、原告廖文礼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苏赞、原告廖文礼承担。审判员 冉舒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