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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务法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晓芬申请执行申鸿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务法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1977年4月24日出生,仡佬族。被执行人申某,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仡佬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务民初字第10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6日受理了徐某某申请执行申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徐某某考虑被执行人申某的给付能力及其他多方因素,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撤销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务法执字第12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启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正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