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03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闫瑞与翟凤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瑞,翟凤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032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闫瑞,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凤增,男。委托代理人石磊峰,河北大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闫瑞因与被上诉人翟凤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06165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梁志雄担任审判长,法官杨建国、法官刘海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闫瑞于2015年4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闫瑞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闫瑞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闫瑞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志雄代理审判员 杨建国代理审判员 刘海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昝 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