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萧民初字第1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任远亮、周金鑫与周金鑫、杭州铨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远亮,周金鑫,杭州铨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1777号原告任远亮。被告周金鑫。被告杭州铨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远亮诉被告周金鑫、杭州铨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任远亮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金鑫、杭州铨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远亮撤回对周金鑫、杭州铨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任远亮负担。审判员  茹华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清清审判员  茹华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清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