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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船山执补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何星申请执行冷茂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星,冷茂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船山执补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何星。被执行人冷茂海。本��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船山民初字第18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冷茂海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以冻结,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得支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树青审 判 员  唐晓凰代理审判员  彭耀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詹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