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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南民一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姜某甲、姜某乙与姜某乙、姜某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南民一初字第35号原告姜某甲,农民。被告姜某乙,农民。被告姜某丙,农民。被告姜某丁,农民。被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甲与被告姜某乙、姜某丙、姜某丁、王某甲、王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以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姜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渤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