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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5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博新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建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新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杨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5649号申请执行人博新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建军,又名杨孝,男,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本院在执行博新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3121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和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杨建军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存款10100元(·其中包括货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3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解光勤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刘云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