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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民一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刘来军与赵威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来军,赵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资民一初字第135号原告刘来军,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赫山区岳家桥镇高联村。委托代理人宋志强,湖南省益阳市三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赵威,男,199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柽林村段家湾村民组*号。现在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原告刘来军与被告赵威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狄卫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来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志强、被告赵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来军诉称:2014年3月29日下午2时许,原告骑摩托车在益阳市资阳区烟草公司路段,与被告驾驶的车辆相碰后,不问缘由将被告打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益阳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益阳市前进司法鉴所鉴定,原告已构成十级伤残。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损失75036.94元。被告赵威辩称原告所述属实,目前,原告经济困难,无力赔偿。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9日下午2时许,原告驾驶摩托车至益阳市资阳区烟草公司家属区门前时,与被告驾驶的车辆相刮,双方为此发生口角。后因原告要求赔偿,被告用木棒和凳子将原告打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益阳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共住院10天,用去医疗费5731.58元。原告的伤势经益阳市前进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建议伤后休息三个月,需后续治疗费2000元。原告因进行司法鉴定用去鉴定费等700元。另查明:原告系原益阳银州水泥厂下岗职工。原告之女何璇出生于1998年1月18日,为原告抚养对象。原告因受伤所遭受的损失依法计算为:医药费5731.58元、后续治疗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30元/天×10天)、护理费976元(35623元/年÷365天×10天)、残疾赔偿金46828元(23414元/年×20年×10%)、被抚养人生活费2341.4元(23414元/年×2年×10%÷2人)、鉴定费70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以上共计62176.98元。上述事实,有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警大队的讯问笔录、户籍信息、益阳市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医药费收据、鉴定费收据、打印费收据、益阳市前进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文书、(2014)资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书、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刘来军的损伤是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致,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的数额过高,应酌情认定。原告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供误工证明,本院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赵威赔偿原告刘来军医药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打印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62176.98元。履行期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刘来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0元,由原告刘来军负担279元,由被告赵威负担135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狄卫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郭瑞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七)赔偿损失;《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