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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执异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社会管理处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社会管理处,JurongConsultantsPteLtd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执异字第1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社会管理处,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府前路1号。法定代表人岑灼雄,主任。委托代理人李蔚汉、陈泳强,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JurongConsultantsPteLtd,住所地8JurongTownHallRoad#08-00TheJTCSummitSingapore。法定代表人毛慧英(MAOWHEYYING)。委托代理人熊武政、李心悦,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JurongConsultantsPteLtd申请执行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社会管理处仲裁一案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社会管理处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内的人民币存款1240790元,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社会管理处以该帐户内存款属征地补偿专项资金、本院扣划行为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进行听证。听证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社会管理处于当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以自身原因为由,申请撤回该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申请,属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社会管理处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卫芳审 判 员  陈秀武代理审判员  蒋 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汤海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