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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执行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叶来兴与柯春明、柯伟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来兴,柯春明,柯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行字第508号申请执行人叶来兴,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柯春明,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柯伟东,男,198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来兴与被执行人柯春明、柯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执行本院作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泰民初字第1709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总额人民币9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14)泰民初字第17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金狮审判员  黄勇忠审判员  戴坤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明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