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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民三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吴柏松与靖江市粮食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柏松,靖江市粮食局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三初字第00088号原告吴柏松,被告靖江市粮食局,住所地靖江市新港园区章春港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志明,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柏松与被告靖江市粮食局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柏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柏松负担。审判员  徐劲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