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郫执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静与汪学成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静,汪学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郫执字第915号申请执行人:张静被执行人:汪学成申请执行人张静与被申请执行人汪学成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成郫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汪学成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静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4)成郫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蒲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