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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刑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张彦朋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彦朋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冀刑执字第250号罪犯张彦朋。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1日作出(2012)廊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彦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河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5年2月2日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奖励:表扬三次,2013年度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的表现属实,有证人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和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彦朋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彦朋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至2034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士文审 判 员  张永平代理审判员  王建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立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