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营某与未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某,未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35号原告:营某,女,1994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如彬,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刚,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未某,男,1993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未华喜,男,农民,系被告未某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营某诉被告未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营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营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营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 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明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