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武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武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初字第41号原告李某某,女,1985年生。被告武某甲,男,1987年生。原告李某某为与被告武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因武某甲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李某某与武某甲于2009年10月28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于2010年5月31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武某乙。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才发现武某甲家庭背景复杂,在这个家庭中生活日子过得比较难,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12年8月武某甲外出打工,后听人说武某甲在外又找了别的女人,自此以后双方就开始分居。有时武某甲回家,也不让李某某接触。2014年农历正月初七,武某甲外出,死活不让李某某跟。自此一走,武某甲再也没有回过家,电话也联系不上,问武某甲父母也不知道其下落,到派出所问询未果。至此李某某才如梦初醒,原来听人说武某甲在外又找了别的女人是事实。武某甲背着李某某找了别的女人,抛下李某某和孩子不管,现双方已分居两年有余,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特起诉,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李某某抚养婚生子,武某甲一次性支付抚养费84000元。被告武某甲未作答辩。审理查明:李某某与武某甲于2009年10月2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一般,双方于2010年5月31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武某乙。自2012年8月,双方因生气开始分居。2014年农历正月初七,武某甲外出,至今未归,其间不与李某某及家人联系。现双方已分居两年有余。婚生子武某乙现随李某某生活。庭审中,李某某变更诉讼请求,由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李某某抚养婚生子,武某甲一次性支付抚养费84000元,变更为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李某某抚养婚生子,抚养费待武某甲出现后另行主张。以上事实有李某某提供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开封县罗王乡孙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本院询问武某甲家人笔录、证人薛芳、李伟当庭证言及当事人陈述有效证据相佐证。本院认为:李某某与武某甲婚后感情一般,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自2012年8月因生气开始分居,其间武某甲于2014年农历正月初七外出,至今不与李某某联系,也未回过家,说明双方确实存在感情不和的现象。武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双方至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两年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对李某某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分居后婚生子一直随李某某生活,应由李某某直接抚养为宜,因武某甲现下落不明,抚养费应暂由李某某承担,对李某某要求抚养婚生子,抚养费待武某甲出现后另行主张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武某甲的婚姻关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婚生子武某乙暂由原告李某某直接抚养,抚养费暂由李某某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晓梅审判员 张卫格陪审员 陈合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登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