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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海法民一初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杨育思诉杨健民、黄卫娟一审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育思,杨健民,黄卫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海法民一初字第175-2号原告:杨育思,男,1969年2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杨健民,男,1968年3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委托代理人:李增臣,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淑华,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卫娟,女,1968年5月出生,汉族,身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育思诉被告杨健民、黄卫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育思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育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育思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姚佳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叶翠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