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海法民一初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杨育思诉杨健民、黄卫娟一审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育思,杨健民,黄卫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海法民一初字第175-2号原告:杨育思,男,1969年2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杨健民,男,1968年3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委托代理人:李增臣,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淑华,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卫娟,女,1968年5月出生,汉族,身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育思诉被告杨健民、黄卫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育思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育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育思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姚佳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叶翠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