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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破(预)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陈瑶与余姚宝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瑶,余姚宝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破(预)字第2号申请人:陈瑶。委托代理人:喻志明。委托代理人:童雷光。被申请人:余姚宝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胜,职务不详。2015年3月12日,申请人陈瑶以被申请人余姚宝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明显资不抵债、停止运营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余姚宝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通知了被申请人余姚宝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余姚宝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表示同意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被申请人余姚宝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系一家经营范围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辆保险兼业代理服务、东风本田品牌汽车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1月29日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姚分局注册登记,注册资本为10000000元。被申请人余姚宝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分别于2011年5月30日、7月4日、8月26日向申请人陈瑶借款共计4800000元。经审计,截至2014年2月28日,被申请人余姚宝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资不抵债。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余姚宝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企业法人,具备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余姚宝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核准登记机关为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姚分局,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余姚宝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收到陈瑶的破产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表示同意进行破产清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陈瑶对余姚宝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杜珊珊代理审判员  刘东方代理审判员  励阳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孙益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