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林高扬与荣亦军、高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655号原告林高扬,男,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林宏建,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俊雄,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荣亦军,男,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告高秀平,女,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原告林高扬与被告荣亦军、高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高扬的委托代理人林宏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荣亦军、高秀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高扬诉称:被告荣亦军于2013年9月23日向其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该款由案外人王庆然担保,且借款发生在被告荣亦军和被告高秀平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后因被告经多次催讨,都拒不还款,故请求判令被告荣亦军、高秀平偿还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被告荣亦军、高秀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荣亦军与被告高秀平于1996年1月15日登记结婚。被告荣亦军于2013年9月23日向原告林高扬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本人荣亦军向林高扬借款壹佰万元正,(1000000.00元),现用本人房产证壹本,土地证壹本作为借款抵押担保,期限陆个月(2013年9月23号至2014年3月22号)。此据。建行:×-×-×-×,荣亦军。”案外人王庆然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同日,原告林高扬通过其账户向被告荣亦军的上述账户汇款人民币97万元。后因二被告未还款,原告即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原将案外人王庆然作为被告一并起诉,后于2015年4月14日申请撤回对王庆然的起诉,本院已于同日口头裁定予以准许。上述事实有原告林高扬提供的《借条》、婚姻登记证明各一份及本案的庭审笔录为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荣亦军虽向原告林高扬出具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的《借条》一份,但因原告林高扬实际仅向该借条中约定的收款账户汇款人民币97万元,故本案借款本金应认定为人民币97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荣亦军支付该款自2013年9月2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时双方有约定利息,故被告应支付的利息依法应自被告逾期还款之日即2014年3月2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因上述债务发生在被告荣亦军、高秀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无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借款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也不能证明二被告对夫或妻对外所负债务约定由各自清偿,且原告知道该约定,因此本案债务为二被告的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负责偿还。被告荣亦军、高秀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为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荣亦军、高秀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高扬借款人民币九十七万元及该款自2014年3月23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725元,由原告林高扬负担3869元,被告荣亦军、高秀平负担1285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黄金福人民陪审员谢金龙人民陪审员陈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黄娜丽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