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辉、李冬红、张铮、唐山市丰润区通辉货运联合车队、唐山市通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90号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法定代表人蒿杨,经理。委托代理人于秋雨被告李辉被告李冬红被告张铮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通辉货运联合车队,住所地丰润区丰润镇库山村唐遵公路南侧。负责人李辉。被告唐山市通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压库山村唐遵公路南侧。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辉、李冬红、张铮、唐山市丰润区通辉货运联合车队、唐山市通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58元,减半收取13129元,财产保全费5000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立国审 判 员 张庆成代理审判员 袁慧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