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上海天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一口芙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天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一口芙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185号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天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GOHCHAIKHIM(吴财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景勇,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靖,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一口芙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廖兰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唯翔,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萧飞,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天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一口芙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志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青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