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泗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赖某某与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泗民初字第49号原告赖某某,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被告邱某某,女,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某诉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以与被告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赖某某负担。审判员 彭锦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栋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