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恢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许英与曹国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英,曹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恢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许英,汉族,永兴县人。被执行人:曹国军,汉族,永兴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4月12日作出的(2008)郴仲交永调字笫5号仲裁调解书。本院于2008年12月23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兑现完毕。现查明被执行人曹国军之妻李春香在中国建设银行仙游县枫亭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曹国军之妻李春香在中国建设银行仙游县枫亭支行的存款10200.00元至永兴县人民法院案件兑现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琳审判员 曹 钦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东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