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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曹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刑初字第351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曾住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集资房西幢4单元502室。2015年2月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管妙才,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5)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明淼、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11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曹某在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集资房西幢4单元502室容留王某吸食海洛因(俗称白粉)。2.2015年2月初的一天下午,曹某在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枫南东路与疏港大道十字路口往东三十米的路边,在其驾驶的车牌号为浙J×××××的轿车内容留王某吸食海洛因。3.同月4日下午,曹某在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集资房西幢4单元502室容留陈某吸食海洛因。2015年3月11日16时40分许,曹某在台州市经济开发区中国农业银行开发区支行门口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海门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尿样检测结果照片、车辆信息查询单、证明、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无视毒品管理法规,容留他人吸食海洛因3人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曹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关于曹某自愿认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考虑被告人曹某的罪后表现和家庭实际情况,具有帮教条件和环境,予以适用缓刑。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肖艺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丹瑞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