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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民执字第006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杨春彪与保山市隆阳区荣昌粘土空心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彪,保山市隆阳区荣昌粘土空心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民执字第00682-1号申请执行人杨春彪,男,汉族。被执行人保山市隆阳区荣昌粘土空心砖厂。所在地:隆阳区河图镇青阳村。法定代表人赵炳荣,该厂厂长。关于杨春彪与保山市隆阳区荣昌粘土空心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15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春彪于2014年7月29日申请本院执行,要求保山市隆阳区荣昌粘土空心砖厂退还预付砖款人民币52500元。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2年4月被执行人荣昌粘土空心砖厂所占土地被隆阳区政府征用,砖厂已停产,拆迁补偿款因另案已被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后,该款已于2013年5月全部分配完毕。除此之外,该厂及其法定代表人赵炳荣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权利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隆民执字第0068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李 孝执行员 于晓明执行员 张光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