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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商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孙启吉与刘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启吉,刘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商初字第138号原告:孙启吉。被告:刘季。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启吉与被告刘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启吉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启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启吉撤回对被告刘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7元,诉讼保全费390元,共计847元,由原告孙启吉负担。审 判 长  邱建忠审 判 员  陈佳亿人民陪审员  王延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