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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0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汤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0610号原告汤某某,女,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彭某某,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以原、被告已就争议事宜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剑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星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