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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齐旗与孙永明、刘明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旗,孙永明,刘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076号申请执行人齐旗,男,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孙永明,男,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刘明东,男,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执行齐旗与孙永明、刘明东(2014)双民一初字第0090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永明、刘明东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齐旗借款本金5万元,执行费650元及利息(从2014年5月起每月1000.00元至履行完毕)。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永明、刘明东均系辽河油田勘探局欢喜岭工程技术处工人,在辽河油田勘探局欢喜岭工程技术处有发放的工资及奖金。本院在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5)双执字第00076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辽河油田勘探局欢喜岭工程技术处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孙永明工资及奖金30500.00元、提取被执行人刘明东工资及奖金3270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一初字第009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