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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讷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恒友与被告李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讷民初字第413号原告杨恒友,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告李海,年龄不详,住讷河市。2013年4月15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撒可富复合肥5吨,每吨价款为3180元,大庆石化复合肥合5吨每吨价款为2900元,被告出具了欠货单据一张,口头约定2013年5月1日还款,原告多次索要,被告给付化肥款11500元,剩余化肥款一直未付,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虽然提供了明确的被告住址但被告长期不在住所地居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杨恒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宏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谷艳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