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讷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恒友与被告李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讷民初字第413号原告杨恒友,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告李海,年龄不详,住讷河市。2013年4月15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撒可富复合肥5吨,每吨价款为3180元,大庆石化复合肥合5吨每吨价款为2900元,被告出具了欠货单据一张,口头约定2013年5月1日还款,原告多次索要,被告给付化肥款11500元,剩余化肥款一直未付,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虽然提供了明确的被告住址但被告长期不在住所地居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杨恒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宏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谷艳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