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商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大庆石油管理局与李德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石油管理局,李德顺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让商初字第224号原告大庆石油管理局,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法定代表人刘宏斌,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秦跃峰,男,1978年7月3日出生。被告李德顺,男,1955年5月7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大庆石油管理局诉被告李德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冰冰、孟庆芝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1998年,案外人王民安作为实际施工人挂靠长城建筑公司,以该公司一处名义进行了大庆油田甲醇厂10万吨/年扩建工程的部分施工,在施工中案外人王民安陆续从原告下属物资装备集团购买了部分设备和材料,2000年7月3日,案外人王民安以长城建筑公司一处的名义出具了关于《长城工程一处欠化建配套公司工程材料、设备款的情况》,承诺积极还款,2002年7月1日,案外人王民安将全部债务中的560000元债务转移给被告李德顺承担,被告以大庆长城建筑公司二处的名义向化工材料公司出具了一份欠据,承诺偿还案外人王民安挂靠的大庆长城公司一处所欠的债务560000元,化工公司于2003年5月16日出具了说明一份,同意该债务转移给被告李德顺承担,现因被告未能还款,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56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德顺偿还原告大庆石油管理局欠款560000元,此款由被告李德顺于2015年6月30日前偿还100000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偿还200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剩余的26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被告李德顺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程 宇人民陪审员 王冰冰人民陪审员 孟庆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顾 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