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刑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邹辉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刑执字第254号罪犯邹辉,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以(2011)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06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邹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以(2012)渝高法刑终字第00110号刑事判决书予以核准。死缓考核期自2012年12月28日起至2014年12月27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2月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提出:罪犯邹辉在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行为发生。前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邹辉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罪犯邹辉确无故意犯罪。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本院认为,罪犯邹辉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邹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4年12月28日起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 凯代理审判员 谭继权代理审判员 熊攀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铁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