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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一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兰富强与陈其发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富强,陈其发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一初字第48号申请人:兰富强,系绵竹市富兴镇忠信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者。被申请人:陈其发。申请人兰富强因与被申请人陈其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绵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竹劳仲裁字(2014)308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兰富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兰富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兰富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兰富强负担。审 判 长  王 挺代理审判员  罗德东代理审判员  张天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