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一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兰富强与陈其发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富强,陈其发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一初字第48号申请人:兰富强,系绵竹市富兴镇忠信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者。被申请人:陈其发。申请人兰富强因与被申请人陈其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绵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竹劳仲裁字(2014)308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兰富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兰富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兰富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兰富强负担。审 判 长 王 挺代理审判员 罗德东代理审判员 张天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