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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原告肖丽与被告王丹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丽,王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罗民初字第301号原告肖丽(曾用名肖莉),女,1975年9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樊照远,罗山县龙山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丹(曾用名王一丹),女。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肖丽与被告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丽的委托代理人樊照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丽诉称,被告欠其借款,于2012年12月4日给其出具了借据一张,后经其多次催要未果,故要求被告偿还该款。被告王丹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300元,被告于2012年12月4日给原告出具了借据一张,载明:“借肖莉贰仟叁佰整王一丹2012.12.4号”。后原告催要该款未果,诉至本院。本院认定的上述事实,有借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凭被告给其出具的欠条2300元,理由正当,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还清欠原告肖丽2300元。被告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