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魏执裁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省新乡晨光环保设备厂申请理疗器械修配所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新乡晨光环保设备厂,许昌市医疗器械修配所,许昌市建安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魏执裁字第68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新乡晨光环保设备厂。法定代表人张霄,该厂厂长。被执行人许昌市医疗器械修配所。法定代表人尹秋霞,该修配所负责人。被执行人许昌市建安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韧,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新乡晨光环保设备厂与被执行人许昌市医疗器械修配所、许昌市建安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豫法民提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许昌市医疗器械修配所、许昌市建安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许昌市医疗器械修配所、许昌市建安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二被执行人许昌市医疗器械修配所、许昌市建安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存款20273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季高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力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