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237号原告许某某,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电话:150XX****XX。被告孙某某,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87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