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立民终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承德市双桥区富丽华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承德市双桥区富丽华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立民终字第69号上诉人承德市双桥区富丽华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地址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富丽华园小区。负责人王宏刚,职务主任。上诉人承德市双桥区富丽华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5)双桥民立字第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承德市双桥区富丽华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称:一、原审法院错误的将物业用房作为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明显适用法律错误。首先原审法院适用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其次,争议房屋并非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而是属于业主共有,因此《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也不适用于本案;再次,争议房屋在规划上就是物业房,且已投入使用,并非“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情况,因此本案不适用《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二、(2015)双桥民立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争议房屋系该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乾坤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房屋拆迁实物安置协议书的安置给他人”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三、原审法院遗漏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承德市双桥区富丽华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因未提供能证明其主张的有效证据,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柴燕宏审判员 韩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宜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