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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涛与吕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吕利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1054号原告张涛,男,汉族,1972年2月23日出生,住九台市。被告吕利书,女,汉族,1956年12月20日出生,住九台办事处后小屯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诉被告吕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起诉。审判员  姜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