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涛与吕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吕利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1054号原告张涛,男,汉族,1972年2月23日出生,住九台市。被告吕利书,女,汉族,1956年12月20日出生,住九台办事处后小屯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诉被告吕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起诉。审判员 姜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