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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2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重庆威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绍洪、刘龙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威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绍洪,刘龙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2764号原告:重庆威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东部新城江岸东城中央3幢负2-3号,组织机构代码66085372-X。法定代表人:王达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建林,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邱小梅,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马绍洪,男,汉族,1949年3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刘龙富,女,汉族,1954年7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威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绍洪、刘龙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威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威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威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云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春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