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永商初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程筱与王威、王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筱,王威,王辉,浙江隆成得众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1318号原告:程筱。委托代理人:吕江莉。被告:王威。被告:王辉。被告:浙江隆成得众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筱与被告王威、王辉、浙江隆成得众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程筱未按时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高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卢隽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