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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垦商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章丘市君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山东耐斯特炭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君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山东耐斯特炭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商初字第157号原告:章丘市君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明水明珠小区南区8号楼西单元西户。法定代表人:张丛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素刚,章丘市君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山东耐斯特炭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县胜坨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韩成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丘市君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耐斯特炭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丘市君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以被告已支付货款124058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丘市君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丘市君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1元,减半收取1390.5元,由原告章丘市君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卫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