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2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邹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2936号原告邹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余中华,一般授权,系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男,汉族。原告邹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之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元学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某及委托代理人余中华出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认识后不久被告即停薪留职,恋爱期因怀了小孩原告在被告父母极力劝说下同意与被告结婚,并于1997年1月24日领取结婚证。1997年9月1日生育一子邓力川,已参加工作。被告停薪留职后整天无所事事、懒惰,无力养家糊口,因此原告父母并不看好此门亲事因此未举办婚礼。婚后以来被告不找工作挣钱养家,不教育孩子和操持家务,家里大小开支均由原告负担,即便在怀孕期也是如此,被告还找原告要零用钱,不给就发脾气打骂原告。近20年来原告已记不清挨过被告多少次打。2007年原告曾起诉离婚,被告在庭审中承诺会挣钱养家,对原告和儿子好,原告当时考虑为了孩子给他一次机会,但无数次的希望无数次破灭。2015年大年初二被告因琐事将原告全身打得多处软组织损伤,农历1月8日被告像发疯似的在家中把纸点燃到处扔,拿刀到处砍,扬言要将原告和儿子杀了,原告的身心处于极度压抑和恐惧状态。2008年起原、被告已分床睡觉,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综述之,原、被告的婚姻失败在于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又未建立起感情,且被告好吃懒做性情粗暴,对婚姻及家庭不负责任,虽原告多年努力仍无好转迹象,现原告对名存实亡的婚姻已彻底失去信心。基于以上原因特诉至贵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邓某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1月24日登记结婚。2007年5月14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等。2007年5月30日,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载明“一、双方自愿和好,邹某向法院撤回诉讼请求。二、从2007年7月30日开始,邓某每月需向邹某交纳生活费(小孩抚养费)1000元(壹仟元整)。三、从2007年7月31日至2009年7月31日邓某因向邹某交纳2万元(贰万元生活费),作为家庭的生活开支、小孩抚养费。四、如两年内邓某未向家里交钱,任何一方提出离婚,邓某都应自己净身出户(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当日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当日裁定准许撤诉。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再次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次诉讼中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2004年3月8日丁记鞋行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邓某签订《集资建房协议书》,约定乙方参与天城民营经济区天凤路口丁记鞋行综合楼第1号楼8-1号房屋集资建设,建筑面积为129.40㎡,2004年5月30日前将房屋修建竣工验收并交乙方使用,乙方享有该房所有权,总集资款为64700元,原告自认该房屋至今未办权属证书。前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与其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档案资料复印件和《集资建房协议书》复印件在卷认定。原告主张的其它“事实”无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现有举证只能认定原、被告具有合法夫妻关系身份,原告曾起诉离婚诉讼中又和好而撤诉的事实,对主张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无据证实,原告目前提出离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本院目前不支持其离婚请求。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邹某与被告邓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未如期上诉、上诉后未在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或申请司法救助未获准仍不预交上诉费而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元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