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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乳执字第5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乳执字第519-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为此,本院依法冻结了其银行存款,后其到庭履行了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1)乳城民初字第18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少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守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