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乳执字第5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乳执字第519-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为此,本院依法冻结了其银行存款,后其到庭履行了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1)乳城民初字第18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少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守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