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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仁民初字第0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瞿正南与张晓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正南,张晓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通仁民初字第0858号原告瞿正南。委托代理人曹娟。被告张晓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五一路399号。负责人马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芳。原告瞿正南与被告张晓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邰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瞿正南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娟、被告张晓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沈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瞿正南诉称,2014年5月2日11时左右,被告张晓花驾驶苏F×××××小型轿车行驶至通州区兴东镇孙李桥村东五组地段,与原告瞿正南驾驶苏F×××××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瞿正南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被告张晓花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瞿正南承担次要责任。因被告张晓花所驾车辆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77704.69元。被告张晓花辩称,对本起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辩称,对本起交通事故的事实、责任认定及被告驾驶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的事实均无异议,其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000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日11时左右,被告张晓花驾驶苏F×××××小型轿车(乘坐案外人周勇、周伟凡)由西向东行驶至苏3**线57KM+180M处南通市通州区兴东镇孙李桥村东五组地段左转弯向北时,该车右侧前部与由东向西原告瞿正南驾驶的苏F×××××小型轿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被告张晓花、周勇、周伟凡、原告瞿正南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4年6月5日,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张晓花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瞿正南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周勇、周伟凡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瞿正南受伤后即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5月21日好转出院,出院诊断为右肾挫伤伴包膜下血肿、右侧第5、6、7肋骨折、第8肋骨皮质皱褶、左侧第2肋骨折、胸骨体骨折、两下湿肺、肝脏多发性囊肿、左肾小结石。2014年9月18日,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瞿正南的伤情作出鉴定意见:瞿正南因交通事故致多发肋骨骨折、胸骨体骨折、右肾挫伤伴包膜下血肿,其4肋以上肋骨骨折评定为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其休息时间至鉴定前一日止,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非住院期间需1人护理1个月,营养时间为2个月。为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苏F×××××小型轿车在事故发生后即被南通市通州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扣押。2014年6月13日至2014年8月12日,苏F×××××小型轿��在南通汇鑫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进行修理,原告支付修理费26400元。2015年1月30日,经原告瞿正南申请,由本院委托南通大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苏F×××××小型轿车的营运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370元/天。另查明,苏F×××××出租车实际所有人为原告瞿正南,该车挂靠在南通市通州区华欣客运有限公司名下。苏F×××××小型轿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周勇,该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200000元限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险),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事故发生后,被告平安保险公司为原告瞿正南垫付医疗费10000元。以上事实,有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张晓花的驾驶证、苏F×××××小型轿车行驶证、保单、南通市通州区人民医院的病历、出院记录、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南通大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书及原、被告陈述为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原、被告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划分双方责任及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因苏F×××××小型轿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200000元限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原告在交通事故中所产生的损失应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即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损失按70%的责任比例先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20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被告张晓花继续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的损失经原、被告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审核认定如下:1、医疗费22226.85元。原告的120救护费100元,应计入交通费范畴,原告主张的其他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平安保险公司主张扣除10%的非医保,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本院不予采信。2、住院伙食补助费342元。3、营养费600元。两被告对原告主张的第2、3项损失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4、停运损失22200元。本院结合原告车辆扣押及合理维修时间,酌情支持原告车辆合理停运时间为60天,按鉴定意见370元/天计算为22200元,该项损失纳入财产损失范畴。5、护理费4760元。原告的护理期限参照鉴定意见共计68天人次,按70元/人次计算。6、误工费8161.62元。原告的误工期限参照鉴定意见共计130天,由于原告平时收入均来自于出租车营运收入,本院已考虑支持其车辆维修期间(60天)的停���损失,在此期间的误工费不应重复计算,故其剩余70天的误工损失参照江苏省上一年度道路运输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2557元/年计算,为8161.62元。7、××赔偿金68692元。原告系非农业户口,且从事出租车运输行业,其因本起交通事故构成十级伤残,××赔偿金应结合××等级系数10%,参照江苏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346元/年计算20年。8、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结合原告的伤残等级、责任大小及××赔偿金适用标准,本院酌定为3500元,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付。9、被扶养人生活费2934.5元。原告提供南通市通州区城东派出所出具的户籍底册及证明,主张原告母亲俞淑兰(1936年12月20日生)由原告瞿正南及瞿正兵、瞿正勋、瞿正峰四人扶养,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江苏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3476元/年计算5年。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该项损失纳入××赔偿金项目(计算方式为23476元/年×5年×0.1÷4人=2934.5元)。10、交通费400元。根据原告的伤情,本院酌定为400元。11、财产损失26400。两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车辆维修费用2640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12、鉴定费3600元。该费用列入诉讼费用,由原、被告依法分担。原告上述1-11项损失合计160216.97元,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100448.12元(含医疗费10000元、××赔偿费用88448.12元、财产损失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41838.20元,扣除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已给付的医疗费10000元,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还应赔偿原告瞿正南132286.32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三)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瞿正南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32286.32元。二、驳回原告瞿正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2元、鉴定费3600元,合计5972元,由原告瞿正南负担1526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负担4446元(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垫��,待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72元(该院开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 判 长  王蓓蓓代理审判员  邰 瑢人民陪审员  许美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维莉第4页共6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