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张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张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榆刑初字第61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田某,系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晋中市。被告人张某甲,系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现在榆次区恒昌佳园2-1-301居住。2014年11月2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5)第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田某、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29日23时30分许,在榆次区工人俱乐部北广场小宝烧烤摊,被告人张某甲因琐事与被害人田某发生口角,后张某甲骑在被害人田某身上用拳头殴打田某面部,致田某受伤。经鉴定,田某因外伤致左眼眼部外肌功能障碍构成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惩处。被告人张某甲对起诉书的指控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9日23时30分许,在榆次区工人俱乐部北广场小宝烧烤摊,被告人张某甲因琐事与被害人田某发生口角,后张某甲骑在被害人田某身上用拳头殴打田某面部,致田某受伤。经鉴定,田某因外伤致左眼眼部外肌功能障碍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民事部分,被害人田某与被告人张某甲已自行和解,由被告人张某甲赔偿被害人田某各项经济损失80000元,被害人田某对被告人张某甲表示了谅解。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害人田某在侦查机关的陈述,证明2014年5月29日23时30分左右,该与朋友梁某甲等人在榆次区工人俱乐部北广场小宝烧烤摊吃烧烤,因口角与他人发生冲突后,该被一名女子摁倒在地,对该进行殴打,致使该脸部、眼部受伤。2、被告人张某甲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2014年5月29日23时30分许,在榆次区工人俱乐部北广场小宝烧烤摊,该和朋友张某乙、“军”和“麻队”过去找那五名女子搭讪,过了一会该听到他们吵起来了,该等就站起来过去看是怎么回事,接着他们就相互厮打起来,该过去拉架接着也和他们厮打在一起,该用手抓住对方的手使其放开。后来该知道和该厮打在一起的女子叫田某。有人在该背后踹了一脚,该就和田某跌倒在地上,该压在田某身上,该用拳头朝田某脸部打击,田某也动手打该,接着就被旁边的人拉起来。3、证人徐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29日晚,23时40分许,该在榆次区工人俱乐部北广场,该和朋友王晓雪、赵某、梁某甲、田某在烧烤摊吃饭,后隔壁桌的一名男子到该等这桌要和该等玩游戏,并给他们讲游戏规则,该等并没有理会,这时,一名女子扔过来一个酒瓶,过了一会那名女子就出来说是她扔的,这时那名女子的哥哥就过来拉她,她就和她哥哥走了,过了一会她哥哥就过来推了王晓雪一把,这时田某过来了,那名男子就把田某拉到中间,然后田某就被那名女子骑在身上,并用拳头打田某的脸部,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4、证人梁某甲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29日晚23时40分许,该和朋友田某、王晓雪、徐小浩、赵某在烧烤摊吃饭,有名男子过来搭讪该等,该等拒绝后还不离开,接着有名女子扔了个酒瓶,然后就坐在王小雪和徐小浩中间,王小雪问她扔瓶子是什么意思,这个女的说扔了瓶子怎么样,接着那名男子就骂骂咧咧的说欺负他师妹就是不行,然后该们双方就发生口角,这名男子就用手推了王小雪的肩部,还踹了王小雪的腰部一脚,田某就走到前面,这名男子将田某拉到边上,田某就和那名女子厮打在一起,后来该发现田某被那名女子和男子压在身下,然后该们就过去拉架,该用手拍了那名女子的肩膀,那名女子就起来拽该的头发,过了一会这名女子就离开了。5、证人赵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29日22时许,该和田某、梁某甲、徐某、王小雪五人在工人俱乐部北广场小烧烤摊吃饭,有个穿橘黄色T恤衫和深色半袖的两名男子过来搭讪,该们不想跟他们说话,但是他们做到该们桌前不肯离开,非要跟该们玩什么游戏,后来该看见那桌有个女子突然扔过来一个酒瓶,酒瓶碎渣溅到王小雪身上,王小雪就跟他们理论,然后双方就发生口角,后对方的几名男子进行劝阻,其中一名穿着白色上衣带着眼镜的男子对该们一阵乱踢,那名女子将田某拽到旁边摁倒在地上,她骑在田某身上对田某的脸部进行殴打,期间也有名男子踢田某的腹部。当时该也被别人推倒了,后来当该站起来的时候该女子和田某互相撕扯头发被别人劝开了。6、证人张某乙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29日13时40分许,该和麻某等在山西省榆次区工人俱乐部北广场吃饭,后麻某就过去到另一桌和那五名女子一块吃饭,接着该师妹张某甲看到后也过去坐下一起吃饭,过了大概两分钟,该看到张某甲不高兴,就过去拉住张某甲,接着张某甲就与对面五名女子叫喊,双方发生口角,那五名女子就往过挤,该就推了下其中的一名女子,接着她们就冲过来打张某甲,后该就踹了一名女子几脚想阻止她们过来,后来该看见张某甲和一名女子倒在地上互相撕扯,五名女子中有一个女子拿板凳砸该,之后警察就到了。7、证人梁某乙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29日23时30分许,该正在榆次区工人俱乐部北广场小宝烧烤摊做生意,该当时负责烧烤,该的老婆负责安排座位结账,当时两桌人相隔10米左右,该正在忙就听见打架,该看见有两个女的,其中一个20多岁,体型较胖,她摁着并骑在另一名女子身上,那名女子也是20多岁,是那五个女的中的一个,后该就上前拉起并制止住上边骑的那名女子,紧接着警察就来了。8、证人麻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29日晚23时30分左右,该和朋友张某乙、王金鑫、张某甲、“老虎”、安茹、杨玉民等人在工人俱乐部小宝烧烤摊吃饭,该喝了点酒就去和旁边桌的五名女子搭讪并坐下,过了一会王金鑫和杨玉民也过来搭讪,体型较瘦的女子将他俩撵走,接着该听到一个啤酒瓶扔过来碎了,五名女子就说是该朋友扔过来的,并且指责该等,接着张某甲就过来和那五名女子理论,之后就发生口角,然后张某乙、张某甲和那五名女子厮打在一起,那五名女子用凳子砸张某甲、张某乙,该就赶紧过去拉架,该看见五名女子中有个偏瘦的女子躺在地上,该将这名女子拉起来看到她左眼睛肿了,脸上有被抓伤的痕迹,后警察就来了。9、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公(晋中城区)伤鉴(法活)字(2014)12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田某因外伤致左眼眼外肌功能障碍构成轻伤二级。10、被害人田某收到被告人张某甲人民币80000元的收条及谅解书,证实张某甲赔偿田某人民币80000元及田某对张某甲故意伤害行为表示谅解的事实。11、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材料。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关联,印证了查明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被害人田某的身体,造成被害人田某因外伤致左眼眼外肌功能障碍构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甲在本院审理期间选择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依法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贾军涛审 判 员 柴富恒人民陪审员 李 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素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