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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执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林德良与詹晓东、陈泽民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德良,詹晓东,陈泽民,黄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1055号申请执行人林德良,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詹晓东,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陈泽民,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黄守华,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2)龙新民初字第47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詹晓东、陈泽民、黄守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詹晓东、陈泽民、黄守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詹晓东、陈泽民、黄守华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押、查封被执行人詹晓东、陈泽民、黄守华所有的财产(详见扣押、查封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詹晓东、陈泽民、黄守华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文  越审判员 廖    冰审判员 连  泳  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艾吉晖(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