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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孟贵喜与赵俊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太谷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贵喜,赵俊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太谷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236号原告孟贵喜,男。被告赵俊生,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太谷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张继忠,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贵喜诉被告赵俊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太谷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贵喜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贵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贵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孟贵喜负担。审判员  赵国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时雅飞 来自: